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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与代理
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5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259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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