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某、管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与王某某的朋友相识。2014年2月20日,王某某、管某某两人以自由企业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杨某某借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并承诺2014年8月19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王某某、管某某拒不偿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杨某某便起诉至法院。
律师介入
2015年4月19日,杨某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我所签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承办杨某某的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杨某某的多次沟通了解了整个借款经过以及对方的还款情况。承办律师通过指导帮助当事人杨某某搜集固定各方面证据,查阅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结合借款事实、证据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案方案,进而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某某、管某某偿还杨某某人民币三百万元;案件的所有受理费用由王某某、管某某承担。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杨某某在我所代理律师的帮助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杨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两者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王某某向杨某某借款三百万;
2.王某某向杨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杨某某履行了向王某某放款三百万的义务;
3.杨某某与王某某、管某某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1日;
4.管某某向杨某某出具的《担保书》一份,证明管某某对杨某某的三百万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对王某某的一套房屋中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案件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被告王某某、管某某于2015年5月3日前返还原告杨某某借款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管某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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