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厂与王某某系多年业务关系,王某某原在甲处个体经营五金材料,某厂给王某某供货,于2008年1月27日双方核对,王某某欠某厂260000元,王某某给某厂出具货款欠条一张,同时表示以后要货货款及时结清。后甲处拆迁至乙处。王某某于2008年3月31日在乙处注册登记成立了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后双方又发生多次业务,王某某从2008年5月8日至2013年2月7日分三次还款75000元,尚欠185000元未还。
律师介入:
王某某于2013年5月委托我们益清事务所,我所指派律师为王某某代理此案。通过银行查询到王某某付款给某厂的明细记录。
审理经过:
原告某厂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5000元及利息45000元总计23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2013年7月9日法院审理了此案,我所律师为王某某代理,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厂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要货明细;
2、2008年至2013年的运费付款明细;
3、2008年5月至2013年2月王某某付款给某厂的付款明细;
4、王某某在中国银行及农业银行转账汇款给某厂的详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
王某某所欠某厂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1、王某某于2008年1月27日给某厂出具货款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260000元;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该债务已经超过两年而且没有出现法定中断事由,故王某某所欠某厂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王某某分两次给付给某厂12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某厂6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给付某厂600000元;
2、如王某某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某厂有权全额申请执行;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有王某某自愿承担,保全费有某厂负担。
案件在我所律师参与下,调解结案,双方都对此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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