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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
王某某与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年3月26日            发布人:益清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851

案情简介:

    某厂与王某某系多年业务关系,王某某原在甲处个体经营五金材料,某厂给王某某供货,于2008127日双方核对,王某某欠某厂260000元,王某某给某厂出具货款欠条一张,同时表示以后要货货款及时结清。后甲处拆迁至乙处。王某某于2008331日在乙处注册登记成立了某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后双方又发生多次业务,王某某从200858日至201327日分三次还款75000元,尚欠185000元未还。

律师介入:

  王某某于20135月委托我们益清事务所,我所指派律师为王某某代理此案。通过银行查询到王某某付款给某厂的明细记录。

审理经过:

    原告某厂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5000元及利息45000元总计23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2013年7月9法院审理了此案,我所律师为王某某代理,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厂在20106月至20125月的要货明细;

2、2008年至2013年的运费付款明细;

3、20085月至20132月王某某付款给某厂的付款明细;

4、王某某在中国银行及农业银行转账汇款给某厂的详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

   王某某所欠某厂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1、王某某于2008127日给某厂出具货款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260000元;

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该债务已经超过两年而且没有出现法定中断事由,故王某某所欠某厂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王某某分两次给付给某厂120000元,于20131231日之前给付某厂60000元,于2014630日给付某厂600000元;

2、如王某某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某厂有权全额申请执行;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有王某某自愿承担,保全费有某厂负担。

    案件在我所律师参与下,调解结案,双方都对此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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